浅谈纳贿罪的“客观要件”

点击数:328 | 发布时间:2025-05-30 | 来源:www.zqg8.com

    刑法第385条对纳贿罪是如此概念的:纳贿罪,是指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利益的行为。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借助职务之便”是纳贿罪的客观要件。那样,为何“借助职务之便”是构成纳贿罪所必要的客观要件与“借助职务之便”应当包括什么内容呢?笔者有以下看法:

    1、“借助职务之便”这所以是纳贿罪的客观要件,取决于以下原因:

    1、“借助职务之便”是纳贿罪成立的首要条件。人尽皆知,行贿人要获得的利益,是通过国家员工的职务得以达成的。行贿人所追求的利益,假如脱离了纳贿人的职务,只能是一种空想。倘若纳贿人不拥有肯定的职务便利条件,那样,他既不会成为行贿人的行贿对象,也失去了向别人索贿的条件。所以,纳贿人的职权、职务乃是行贿人获得利益的一种保障。而纳贿的国家员工之所以可以有人向他出货肯定的财物,就是由于他手中学会了肯定的职权,可以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不然,假如无职无权,没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条件,行贿人怎能向他行贿?国家员工又怎能承诺行贿人的需要,并为其谋利呢?可见,行贿人行贿,国家员工纳贿,均以有肯定的职务为首要条件。

    2、国家员工是不是借助职务之便为首要条件去收受财物,是不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要紧标志。也就是说,国家员工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假如没借助职务之便,是不可以构成纳贿罪的。或者是普通的违法行为,或者是构成其他罪。如:国家员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虽然这类犯罪也是索取或收受了别人的财物,但他并非借助职务上的权力所得,所以不构成纳贿罪。因此,国家员工是不是借助职务之便收受财物乃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要紧标志。

    3、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之所以是构成纳贿罪的必要条件,是国内长期以来同纳贿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总结,也是借鉴所有有益于人民的经验之所在。它不只为国内司法实践所证实,也是世界上若干国家所公认的原则之一。

    2、所谓“借助职务之便”应包含以下内容:

    1、国家工作人直接借助法律赋予我们的职权为行贿人谋利。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最容易见到的,它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国家员工亲自履行我们的职务范围内应该履行的职责为别人谋利;二是国家员工应当履行我们的职责却舍弃履行职责为别人谋利;三是国家员工不正当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给别人谋利。

    2、国家员工借助自己职务所导致的便捷条件为别人谋利。简而言这,这种便捷条件与其担任的职务是不可分割的,借助这种便捷条件来索贿、纳贿,无异于“借助职务之便”。它同样会导致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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